| 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作品使用的困境破解——以不同法律主体地位为语境 | |
| 所屬分類:技术论文 | |
| 上傳者:wwei | |
| 文檔大?。?span>1052 K | |
| 標(biāo)簽: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地位 作品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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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檔介紹:如何规制人工智能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进行训练之行为是当前著作权法急需回应的问题。鉴于采取不同法律主体地位理论会存在不同利益分配对象,为避免影响规则的调整逻辑,应将不同利益关系置于具体语境中进行讨论。若采用“主体说”,应明确学习阶段侵权与输出阶段侵权的关系,作品性使用与非作品性使用的标准,来确定合理使用制度外缘;若采用“工具说”,人工智能在参照适用合理使用的同时,应承担更重的版权注意义务,采取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准入标准,借助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简化降低许可成本以达到准入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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