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司法实现的解释论展开
所屬分類:技术论文
上傳者:zhoubin333
文檔大?。?span>1024 K
標(biāo)簽: 个人信息保护法 诉权的前置条件 个人信息权益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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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介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护程序,但在该条第2款的性质及其与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层面仍存疑惑。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该条系对个人信息主体诉权的确认而非请求权规范,第2款前句是个人信息主体行使诉权的前置要件,但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当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时,个人信息主体需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且被拒绝后,才能寻求司法救济;当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侵害之虞,但不存在损害结果时,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权基础为相应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请求且被拒绝作为起诉的受理条件;当个人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且存在损害结果时,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直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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